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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向您咨询点事是这样,就是我们家有五十亩地,因为我上面有两个姐姐,可是姐姐出嫁后,地没有带走,也没有跟上分地,土地使用证上面也没有这两个姐姐的名字了,只有我和父母的名字,我想问一下,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五十亩地和我的两个姐姐还有关系么?他们有继承的权利么?

离婚 2020-06-04 04:0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责任田30年不变更,在这个期限内添人也不分地,户口转走也不收地,因为你姐姐结婚没跟上分地,说明其户口已经转走,其不再是你们集体组织人员,所以不存在地有其份额的问题,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在其30年内若父母不在了,就由其家庭其他人员耕种。
  • 目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你的两个姐姐没有继承权。
  •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
    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
    又,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 有继承权。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判决应该有女儿继承权。
  • 你好:看手续了
  • 你好,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
  • 你好,这50亩地是集体所有,如果你父亲不在了,地就被没收了,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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