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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6岁,婚后女方带孩子长期居住娘家,一年回家五六天还和公婆姑嫂不和,男女双方长期分居已无感情可言,男方多次规劝,女方从来不听,现男方以双方感情不和上诉离婚,可是女方要求男方赔偿一万元人民币,并给其儿500元每月的抚养费,无法调解,过几天就要开庭了,请问男方该如何处理此事

离婚 2011-06-19 16: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抚养费标准为工资收入的20%-30%。协商不成起诉法院判决。
  • 如果离婚的话,小孩的抚养费是要给的,如果有固定工作的话,抚养费标准为工资收入的20%-30%,没有的话只能协商个大概数了,至于女方要求补偿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不给恐怕这婚第一起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需要6个月以后再起诉,或者与她协商,看赔偿金额能否少要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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