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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张红英, 被告人郭晓冬 原告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2.请求婚生女婴暂时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3.请求我的婚前个人财产(陪嫁物):清华电脑一台、自行车一辆、饮水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六床、床罩两套、床单2条、被罩5条、毛毯一条、归我所有。 4.请求我怀孕期间其生产后看病所花费的医药费及我后期的治疗调养费由被告成担,并要求被告赔偿精身损失费5万元,支付怀孕期、哺乳期的误工费64800元。 5.因我暂无住处,离婚后仍需居住龙鑫小区二号楼三单元3楼西户。 被告人诉讼请求: 1.拒绝离婚。 2.女婴因在2008年腊月28半夜发高烧死亡。 3.原告人《自行车一辆,饮水机一台、被子四床、被罩5条》其它不属。, 4.我也有精神损失费。 5.不能居住龙鑫小区。 被告人提出问题: 1,如果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 《结果》 2,如果我同意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决 《结果

诉讼 2009-03-26 1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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