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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洁公司,***清洁公司,我们在本公司,工作10年之久,公司没有和我们签劳动合同,只是给我们住到垃圾房,每天清扫垃圾,我们曾向公司索要公资,公司迟迟不给,直到今年5月5号公司张经理和唐经理自称垃圾房要装修.叫我们自行离开,当我索要工资时,他们说我们不是公司员工,并且把水和电全部关掉.要求我们马上帮走.请问尊敬的法官.他们的行为合法吗?我们的血汗钱两家公谁来承担

其他 2017-05-12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直以来是谁给你工资的,就由谁承担就好了。你现在的情况涉嫌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有效理由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在深圳本巿的劳动仲裁案,若劳动者胜诉,劳动者付出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本所第一次咨询不收费用。
  • 您好,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对方
  • 你好,不合=理,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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