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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月11日与妻子领取结婚证,原计划于2011年5月1日举办婚礼,但是在2011年4月27-30日期间发生一些变故,现在双方基本属于仇人 类型!导致婚礼没有举办直到现在走到离婚这一步! 我一共给与女方彩礼6万现金以及价值8千元的钻戒和项链,第一次给彩礼是2011年1月1日订婚当天,给了女方3万现金和价值8千元的钻戒及项 链!第二次给彩礼是2011年3月11日又给了3万现金彩礼! 期间我有错误、女方也有错误!现在基本无法协议离婚,我准备起诉法院!现就一些问题提出疑问:1、法院是否支持返还彩礼2、是否可以判 决离婚3、如果上了法院女方坚持还要嫁,我说不娶的话,法院大概如何判决?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还支持返还彩礼

离婚 2011-06-20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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