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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从2007.7.1-2008.7.1,期间因身体不舒服,于2007.10.22日请长假至2008.3.1.我于3月1日再次回到公司工作,但是身体状况没有好转无法进行工作,于是提出离职.本人于3月7日到市级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并附有病历.公司批准离职,但要求我承担全部2007.11.1-2008.3.1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不退还交于公司的300元押金.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争议解决 2009-03-12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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