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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岳父是自来水厂的临时工,农业户口,连续干了16年了。2005年初发现有高血压,当年12月初,县里让水厂赶一项24小时供水工程,户外很冷,每天早上8点走了到晚上快10点才回家。10多天后的12月15日上午,我岳父被一个工友送来(两人都走着来的),那位工友说听到我岳父说话不对劲,觉得有问题就回送来了。下午到医院做CT,是脑梗,已有一个小出血点。接下来住院两三次,花费5、6千元。2006年3月份,我岳父自觉可以工作了,就去厂里上班,结果经理说我岳父的身体不好,有年龄大了,怕出问题,就让他回来了,不让上班了。 我们一直找他们,他们给过三次共几千块钱,后来不给了,我们最近找劳动局仲裁,结果我们赢了,他们不服起诉到法院了。 请问,我们能用新劳动合同法吗?我们可以依据哪些法条?谢谢了!

诉讼 2009-03-12 21: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你岳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应当依据劳动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规。如果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第二、从你提供的信息看,你岳父和水厂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第三、
  • 目前发生的争议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 你岳父应属于工伤,单位应但按工伤标准赔付。
  • 适用。
  • 你们争议的系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纠纷,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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