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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本公司收到二审法院传票定于2017年3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本公司委托经理作为唯一代理人参加庭审。但于2017年4月10日晚经理突然犯病昏倒在地,急送往上海长海医院神经内科急诊室,经CT,验血,药物治疗,仍无明显好转,4月11日医生医嘱;因行走困蓝,需卧床休息治疗,不适合参加庭审,并开出病假证明。鉴于这样的突发情况,经理已无法参加庭审,本公司当天立即用邮政快递向中院寄出“延期开庭申请书”“上海长海医院病假证明书“”脑cT检验报告“请求法院延期开庭,经查法院于3月12日签收,为慎重起见开庭当天(3月14日上午8;43)分本公司行政为此事打电话到中院合议庭再次说明代理人现行走困难,无法到庭,接电话的本案书记员明确表示已知道情况。本公司在等待法庭再次开庭,但收到法院裁定书作撤回上诉处理,应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02-22 0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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