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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面两座房产,两座宅基地证都是老公公的名字,一座老大的也就是我们家的,一座是老二的,后来我们家有难处想把房子卖了,老公公说什么也不同意,经过再三调解,以交换房产的模式,把我们家的房产与某一位村里人交换了,而那一位村里人的房产是老二家的房子,(老二把房子卖给他了,在我们想卖房子的前年)也就是我们把我们家的房产与老二家的房产交换,而老二现在没有住处,我们家现在在老二家,因为是村里的,宅基地证名字没有改,也就是还是老公公的名字,现在村里要办宅基地证重新发证,原来是老公公的名字,现在我们交换的房子,也就是我们的房子想改成我们的名字就是我和我老公的名字,这个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没改了名字,因为我老公弟弟没有房子,如果来和我们闹,向我老公公说三道四该怎么选择谁有这房子的继承权?再问一下:房宅基地证上最多能写几个人的名字?我的女儿还没有成年能够写上去吗?

离婚 2017-05-20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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