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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山林纠纷原发于1989年,当时是一个村与另一个村,当年经乡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并签订好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已明确划定了双方的四至界线,其中一个村内部的两户林农的山林四至界限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到2005年期间没有争议发生,到2005年,此林地内的林木已成林,这个村的这两户为此引发新一轮争议,请问,这起纠纷是否算与原来调处的那起是同一起,如果算,原来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效?如果不是,则应如何调处?

仲裁 2009-03-13 23: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请求乡级政府会同村委会及林业部门、土地部门对两个村界限进行确权。由乡政府对双方争议做出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如果还不执行,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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