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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参战老兵,每月政府给的基本生活费1620元,现求助法律咨询,我爱人在国美电器工作10年,在有两年就该退休了,2007年在国美工作,为长风店库管,双方连续订立四份合同持续至今。于2015年10月8日,上班允许时间内去附近吃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做了开颅手术,经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6年1月27日下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过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16年11月25日由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八级伤残,因该单位不能正点上下班,上班时间8点半到6点,经常8点以后下班,几乎天天加班,搞活动期间加班更晚,本人现在不敢过马路,看到车害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1月10号提出仲裁,请求事项,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67259.2元、护理费42000、伤残补助金29128元、工伤医疗补助金5560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31776元、医疗费5292.77元。合计265487.97元。2017年4月27日凌晨12点半,因做了开颅手术,导致了后遗症癫痫,由120救护车车送入264医院抢救,在交费时发现医保不能使用,在仲裁还没有执行期间,仲裁4月27日刚下来,国美电器擅自停了我爱人的医疗保险,导致她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经济受到损失。去五一商厦医保科查到 某某电器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冒充我爱人签字, 电器于2017年1月20日断交了我爱人的养老、医疗保险,使我爱人不能正常的看病医疗,因医保中心缴费只对单位,不对个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国美电器冒充本人签字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我该得到哪些赔偿?能否能给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17-05-21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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