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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2月24日入职某物业工作,从事保安职业,当时谈定是二个月的试用期,在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到四月份中旬的时候,头部出现轻度痛疼,我开始以为是因没休息好导致的头疼,所以我只是吃一些头疼止疼片止疼,坚持上班,到了4月24日的时候,头部痛疼加重,无法忍受,我想公司请假,到开发区医院进行检查,通过脑部CT磁共振等一系列检查,最初确诊为脑部钙化,需入院治疗,我便打电话给我们部门主管,告知病情,并请假入院治疗,在开发区医院住了三天院,未见好转,便转院至黄岛山大医院继续治疗,在山大医院共请假三次,经过在黄岛山大医院12天的检查和治疗,病情好转,2017年5月12日,身体恢复健康,经过医生的检查,已符合出院条件。5月12日上午出院回家后,在家经过短暂休息,下午我到公司找到部门主管报道,并告知身体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工作,并在主管的帮助下办理了事假转病假的假条,主管又交给我一份转正表格,并告诉我第二天将转正表格交给他。并在当晚开始正常工作(上夜班,12小时晚20:00-早8:00),身体也未出现任何异常,5月14日到公司上白班,当我工作至上午11时的时候,主管通知我在让我到办公室去一趟,我到了主管办公室,又带我到了物业经理办公室,物业经理告诉我,因我在试用期内请假15天住院治病为由让我离职,我想问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7-05-22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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