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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不受理行政起诉(没有超过),本人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邢台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0月21日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本人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以审查终结为由不受理,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代理?

刑事辩护 2018-11-12 0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应该依法进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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