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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以下简称甲方村民简称乙方为了搞活经济,发展企业,甲方在*村民境内创办砖厂,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甲方因建厂房,取岩石需要征用村民胡某,柴某,腾某及村集体一口旱塘,其征用费由甲方负责补偿,补偿价格:旱地8800元/亩,旱塘48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一切费用)。二其中征用胡某旱地5.42亩,柴某旱地0.264亩,腾某旱地0.009亩,集体旱地0.6亩,征用后土地归甲方所有,属长期征用。请问农村土地可以长期征用吗?现已经征用9年,可以推翻此合同无效吗?

其他 2017-05-23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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