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尊敬的各位专家: 您好! 我父亲是一名焊工,今年57周岁,原先在卫辉市第二化肥厂工作,1995年厂子倒闭后,转到卫辉市长城水泥厂工作,水泥厂又于2003年倒闭,根据国家关于特殊工作人员的退休规定,我父亲本应56周岁退休,于是我就在2008年底去劳动局帮我父亲交纳2003年至今托欠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但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劳动局要求出具连续十年的工资条,每年任选一月,而我父亲在化肥厂的工资条劳动局又说都给弄丢了,无处可找,在我们说明情况后,劳动局工作人员仍然不予办理,请问他们对工资条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像我父亲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谢谢!

其他 2009-03-14 14: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驻马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