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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险,但是医保中心把生育津贴发给单位了,单位不发给个人,只发少少的一部分,是不是单位也合法?

其他 2019-05-04 01: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法。。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到个人?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女职工同意后方可使用。生育女职工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2、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3、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支付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的次月,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 《社会保险法》中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你好,可以诉请单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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