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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有一起交通事故,是这样的: 出事的车子是普桑,时间是2008年2月,车上连驾驶员共计三个人,出车祸后一人“走”了,一人受伤,此二人系母子关系,母亲(年龄46周岁)不幸走了。车子不是驾驶员秋某的,是车主王某出租给驾驶员的,但车主王某的车子是其朋友善某转买给车主王某的,属挂户,现在经过交通部门法律鉴定驾驶员秋某负全部责任,但经访查驾驶员秋某没有赔偿能力(车子于2008年元月保险到期),请问这起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车子经相关部门鉴定是个将要报废的车子。 另,出事母亲系乡政府所在地街道上(文件规定为建制村)个体经营户,儿子系合肥市公职人员(城镇户口),请问该如何赔偿,主要赔偿人是谁?按何标准赔偿(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可以按照下面的文件执行赔偿吗?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争议解决 2008-03-19 1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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