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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单位与我签署保密协议要求提前六个月申请脱密调岗(这点我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我想按照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按保密协议需要赔偿单位(也可以理解)现在的问题是赔偿金额,按着保密协议,单位每月支付我100元保密费,如果我提交辞呈一个月后走,此时违反保密协议,单位要求的赔偿金额为:工作时间乘以400元,比如按劳动合同签署时间算我已工作12个月,此时赔偿金额为4800元,工作两年赔偿金额就变成9600元,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后会换一家二线小单位。我本人希望干至少两年(给下家用人单位留下一个较好的、负责的印象),但是干得越久,赔的越多我的问题:保密协议规定的赔偿方案是否合法

其他 2020-01-31 03:16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保密协议约定赔偿金本身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有争议。你这个情况,我建议你可以按照正常的离职流程,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就好。如果公司起诉你要求赔偿金,到时应诉。
  • 不合法,不违反保密协议的,单位要求赔偿没依据。脱密期有违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保密协议约定赔偿金本身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有争议。你这个情况,我建议你可以按照正常的离职流程,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就好。如果公司起诉你要求赔偿金,到时应诉。
  • 保密是无偿的,可能是竞业限制吧,建议向劳动局投诉。
  • 可以就是要去
  • 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即使单位一分钱保密费不给,员工也需要保密;如泄密给单位导致损失,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因泄密导致的损失,不排除倾家荡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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