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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申诉(再审)陈孟君律师您好我在山东烟台芝罘区南大街138号楼里购买一块56.30平方的商铺(在此处购买商铺有20多家),开发商把为了朋友把此楼进行了抵押,因为朋友未履约“中粮公司”通过法院进行了查封。我们是查封前签订的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此商铺我是与朋友共同投资购买的(有协议,一审、二审时因没找到未能提供),因朋友无力偿还我的借款(有借条,一审、二审时因没找到未能提供),把此商铺全部产权转给我了,开始购买商铺时以朋友的名字签订的合同、办理的预告登记,所以她就去房产办理了注销预告登记。同时我们一起去开发商办公室重新签订了合同。法院的判决:1、我们没有办理预告登记2、没有与朋友的抵顶债务的书面证据3、不能证明与朋友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在如果我们提供新的证据1、共同购房的协议2、借条(有汇给朋友的银行汇款凭证)3、朋友用邮件发过来的证明4、开发商支付房租款银行凭证以上证据是否可以

刑事辩护 2017-05-28 1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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