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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武汉某培训机构的一名员工,于05年8月22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每个月5日发上个月1日到月底的工资,月工资为1010元,另外公司以武汉最低工资缴费基数为我交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06年8月公司又与我续签了一年合同,工资还是1010元,改为每个月15日发上个月1日到月底的工资;07年8月签第三次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时间为08年8月21日,月工资为1210元,并继续以武汉最低工资缴费基数交医疗与社会养老保险至07年12月。07年10月,公司分校开张强令我在一个月之内加班90小时,但10月份只发了1688元工资(公司称含了加班费) 。07年12月7日,公司突然无故口头提出要我自动离职(当天公司已经找到新人顶替我的岗位),当日我不同意自动离职,主管就在12月7日当天把我赶走,之后一直不让我上班,我曾多次找校长及相关人员谈,请求继续回去上班,但公司到现在既不让我上班,也未按规定下解聘通知书给我,并且还拖欠了我从11月到现在的工资一直不发,现在已经是08年1月20号了,请问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我应该要求公司怎么赔偿?公司只以武汉最低工资缴费基数交了医疗与养老保险,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我缴纳的部分保险是否应该补缴?如果不能补缴应该怎么赔偿我?加班费怎么补偿?

仲裁 2020-03-23 12: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关于工资报酬的事项,但是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应补交。
  • 申请劳动仲裁,把你的所有要求均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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