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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证书当事人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就将他们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另一当事人99年4月登记再婚, 99年8月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公证产权归儿子,十年后儿子在他父亲病重后,将房产证在继母手上抢夺,并起诉要求履行那份公证,他父亲说没有签订过这样的公证,就到公证处核查,公证处、公证员都不认可这份公证书。而公证处档案与事实不符;我多次要求公证处,司法局、公律科撤消这份假公证,他们的理由是:我不是当事人,没有公证书原件、公证处也没有档案不存在撤消的理由,在市司法局领导的重视下,也核查了对方的公证书原件,市司法局公律科也不认可这份公证书,要求我去公安部门报案,后区司法局给了我一个回复函我所持的编号公证书复印件与存档不符,当别人调查这份公证时,公证处又认定这个公章是他们的,而且给了我回复函后公证处又在另一当事人手上的公证书原件上加了二位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当我质问公证处,我丈夫的身份证号码是怎样加上去的,也不需要丈夫本人到场就随便乱加,请问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定、对这个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假公证书,是否有效?

行政诉讼 2011-06-23 17: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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