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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被告返还礼金7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结婚之前交彩礼2000元并购手饰一套计币5000元.08年4月26日,被告以打工名义到广州传销,要求原告付款5000元,原告没有给被告支付这笔钱,被告以此为理由,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一气之下,决定离婚,被告哄骗原告,一定会在2008年6月初到永兴办理离婚,原告信以为真,结果被告没来,让原告白等一场.纵观原被告结婚这一年多时间,被告的劣性昭然若揭,一`被告不讲夫妻感情,结婚后不久抛夫弃家,远走他乡,二是为人处事毫无信义之言,三是视金钱为万能,不给钱就翻脸不认人.鉴于被告这一劣性,趁原被告尚未未生育小孩,也未添财产这一现实,早日解除这未建立感情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请求人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中的事实只有我骗他来永兴离婚符合且是他要求离婚的,我一气之下才答应的,但我是因为工作走不开才没来永兴也不想离婚,毕竟结婚离婚都是一辈子的事,请问我如果不想离婚的话该怎么办?我没有传销,只是被朋友邀去安利会场听过课,我能起诉他侵犯我的名誉权吗?谢谢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下!

离婚 2009-03-16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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