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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儿子儿媳离婚时,我与儿媳签订了一份协议,将我所有的房屋暂借给儿媳,约定暂住期限:儿媳再婚之日或在再婚之前如确实有了住房时,将房屋返还。自2000年至今已经九年了,我也不知道儿媳是否有房或再婚。我现在身患重病,能否收回房屋??请你多帮忙!

其他 2009-03-15 16: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所约定的应当属于暂住的条件、而不是期限;此条件即:儿媳结婚并确实有了住房。现在你儿媳有意识的使条件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45条之规定,你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媳让出该房屋。
  •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你现在都可以收回你的房子。
  • 您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调查及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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