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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是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低的可怜,而且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评估都出来了。这个棚户区改造事先沒有任何人与我们沟通,政府的补偿标准贴出的布告上写的是2008年的物价补偿的,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应该怎样维权,麻烦您为我解答。

其他 2017-06-06 10: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你说的情况,政府拆迁补偿标准的拟定存在程序问题,此评估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
  • 首先,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选定,其次,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拆迁时市场价值确定。如果政府行为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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