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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2年入厂。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本人于2007年受工伤,在家修养,企业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与我同一年入厂的其他人均于2008年初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伤愈后回企业上班至今,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的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不是应该从2008年至今给我两倍工资?谢谢!

其他 2017-06-07 1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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