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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在问题是这样: 2011年6月16日在辽宁省劳动仲裁开庭(省仲裁于2011年5月3日正式受理此案件)。 1. 在开庭时A代表律师提出:我们告的是A,但我本人却是C的员工,并非A员工,强调C与A不是同一公司,两个公司拥有各自独立的法人。A对我的处罚只是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子公司(C)员工的批评教育。与我签订合同的是C,而我状告的是A。我非A的人,因此此案不成立。 当时也引起了仲裁员的疑虑,但由于本人提供了在辽宁A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充分证据,仲裁员决定开庭审理。经过当庭举证,法庭认为我所提供证据充分,事实真实存在,纠纷案件属实。但并未在休庭时宣判最终仲裁结果,只告知让我等待消息。 2. 本周三(6月22日)省劳动仲裁通知我: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C)是市属企业,不属于他们省劳动仲裁管理,并告诉我先撤诉后,再去市仲裁去告。如果我不撤诉,他们会宣判我败诉。说我能打赢的官司为什么要败诉呢?但我并未当即签订撤诉协议。下午我到市劳动仲裁咨询,市劳动仲裁称我没有在沈阳C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的证据,因此无法提出诉讼。

仲裁 2012-08-07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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