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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于2014年12月30日辞职,公司欠我辞职前两个月工资未付。2015年3月30日我打电话和经理要钱,经理让找会计,问会计她说不知道,到至今未付。当我于2016年5月20日在另一个案件中,从法院档案室里收集到公司交到法院只发放至2014年10月30日前我的工资表,并在2016年6月25日以此表为所欠工资的证据和劳动合同为据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公司否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主张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经过市中院2016年12月10日终审判决确定劳动合同书有效,并采信了公司的主张,判决我所要的工资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017年3月10日我执行有效判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2017年4月31日开出超仲裁时效不予受理通知书。现我已按规定起诉法院等待开庭。现请教律师:我虽然于2014年12曰30日辞职,但是劳动合同书法院2016年12月10日才确定有效,我在2017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过仲裁时效了?在2017年5月10日我又收到了高院确定劳动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所以我肯求律师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我能通过法律拿到我应得的工资。谢谢!

仲裁 2017-06-12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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