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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感情和经济方面产生一些不和,于2010年在甘井子区法院办理了离婚,当时因被告未到庭,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劈一节,相关财产无从认定,在离婚案中不予处置,等被告出现后,在另行分割。我和被告原先经营一家液化气站,后经被告全部拿走,至今全无音信,如今我又再婚,现在妻子是农村户口,我想把她户口从老家办理到我的户口上,一切手续均以办完,可是等到审查时,户籍民警告诉我说,我现住房是我和前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办理现在妻子的户口迁入。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了

离婚 2017-06-13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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