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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离,小孩归我,可是却要退3万元彩礼钱给男方,现在上诉阶段,怀孕3个月结的婚,婚后所有开支全部是女方承担,包括生小孩及小孩的开支都是,男方就结婚前给了8.8万彩礼钱,当时用于购置三金什么的花了一些,后都用在家庭开支,抚养小孩及保险上面了,其间投资6万到了一个项目,可全部都亏完了,男方给的彩礼早就用完了,一审判退彩礼的依据是只共同生活了半年,且他家生活困难,他家有房有车,他妈糖尿病患者,他爸是泥工,这个情况是生活困难吗?给彩礼的时候就明确说过不承担一分钱帐的,现在住在一个小区,可是他有半年没看过小孩,也没给过一分钱,经常带个女的来小区,崽从他面前过都不看一眼,还发信息说等事情弄完了要收拾我们全家,二审立案都已经二个多月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这种情况二审会改判吗?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因为要一个人抚养小孩(1.5岁),确实没钱也没能力退钱了,男方一审就表明了要钱不要小孩

其他 2018-09-07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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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关于彩礼是否退还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婚前彩礼符合以下条件才退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不予分割,如果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因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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