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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 我是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人,80年农村出生,97年在县公安局购买了小城镇户口,当兵回来后02年参加了工作,国税局(工勤编) 03年与村委签了耕地承包合同(30年) 现在村上开发征用了土地,但村组不分配给我征收款,补赏款.他们的理由就是我户口是小城镇户口,且参加了工作. 请问的是:一我还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在30年承包合同期内能不能收回我的耕地 三在承包期内耕地征收款,是不是应当分给我 四如果我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也没了承包耕地资格,那么应当什么时候收回我的耕地,在收回前所产生的耕地征收款是不是归我所有, 本人理解:一,在03年村委与我签定30年的耕地承包合同时就确定了我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否则就不会与我签定. 二,根据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的承包法,应当不能在承包期内收回我的承包资格 请点评,谢谢

诉讼 2009-03-17 11: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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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承包地后,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或者因经商办企业,人和户口已迁出,在这些情况下其成员资格应认为丧失,但只要这些成员所属家庭的其他成员还在该集体组织,那么这些成员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应交回或者被收回。因此若某个农户书面放弃了承包土地权利,那么直接补偿给该家庭的费用该家庭将无权获得,但补偿给集体的费用该家庭可以间接获得,集体的其他福利其也可以分享,只要该家庭的成员没有书面放弃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即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但对于学生升学,应征服兵役及婚嫁流动人员往往较难界定,实践中因这些人员而引起的纠纷较多。我认为对于学生升学和服兵役期间应认为他们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婚嫁流动人员应以户口迁入之日取得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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