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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生养了四个子,父母在1974年申请一个基地房,随看三个儿子长大,生子,父母分别,把老房子分给三个儿子,分别和大儿子,二儿子家庭,申请房子用地,和建房用地(1988年,1990年)~建造了二个宅基地房,丨991年上海办理土地证时,父母的士地证登记在小儿子处,1994年小儿子和父母一起请拆除了乘余的老房子,进行了反建,现在我们家有4个户口,三个宅基地,父母没有单独的宅基地房,在2011年弟兄之间,对士地使用权作了明确的约定,即现小儿了的士地证权属人是母亲,但实质是小儿子,这协议民事判决有效,现在大儿子,二儿子,从士地使用证记在小儿子处,拒绝养父母,所从父母要分割大儿子,小儿子的宅基地房,现在我要咨间以下问题,l,父母要求分割二个儿子的宅基地房有法律以据吗,22农村房子以申请批准为以据,还是以士地使用权登记为准,3,土地法现定,一户农民只用有一个宅基地,一个农民拥有其它宅基地房是否违法4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否基地房的物权

其他 2017-06-21 1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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