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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美容师,19号去应聘,在私人连锁美容院,是老板亲自面试的,我的经历毫无隐瞒的告诉了老板,她觉得不错,第二天就让我来上班,说要带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说什么试用期!二十号去上的班,今二十二号,昨天还让我赶紧学,马上可以上手了,因为我本来就是老美容师,只是我生完小孩几年没上班了,昨天还好好的,今天她就叫我回家休息几天,说等她电话,我莫名其妙的,昨天晚上还好好的,今天上午我还其他同事一起练习了手法,她给我的理由是我太优秀了,又说让我复印省份正复印件我没有给,,我说是忘了,你要再提醒一下我现在马上都可以去复制给你啊!可是她还是让我回去,我真的觉得好委屈,也不甘心。老板有钱就可以这么任性吗?她这样已经深深伤了我的心,我该怎么作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她一分工资都没有,理由是我没上手做顾客,可是我这几天都是在她店里上全天班,早上8.30到晚上8.30

抵押担保 2019-03-24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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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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