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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驾驶员、乘车人)都有喝酒的情况下因驾驶员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使得乘车人死亡,驾驶员单方以有了赔偿,但乘车人另有一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险公司交谈过后,保险公司方说是因投保人的介绍人的关系勉强赔付3万6千人民币,但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为6万元人民币,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谢谢

其他 2009-03-18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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