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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办了好多信用卡,刷卡去向不告知妻子,离婚时,与妻子有关系吗?

离婚 2017-06-28 14:01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 您好,婚内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如能证明该债务您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须归还;建议您详述案情
  • 你好,主张未用于家庭生活。如需帮助,可来所面谈或来电详询。
  • 通过刷卡用途,可以判断与妻子无关
  • 你好,一般不需要承担的。。
  • 你好,可以。。。
  • 您好: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可以拒绝承担。
  • 你好,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担。
  • 您好:建议收集证据证明:刷卡的消费不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这样您就不用承担债务
  • 你好,需要查清具体花费原因,如果不用于家庭生活,可以拒绝承担
  • 您好,需要收集证据,了解这些钱的去向,需要了解具体的情况,建议来电详询。
  • 您好,无需承担责任
  • 你好 可以起诉离婚的
  • 没用于家庭生活,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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