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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2011年6月16日从水泥公司购进15t,后在地板浇筑之前考虑水泥用量较大,6月18号再次购进15t,并在6月18号进行污水池底板的浇筑,浇筑完40小时后发现混凝土一直没办法凝固,经我方工程师甲方工程确认后一直认为是水泥质量存在问题,于是通知厂家到现场查看,厂家承认水泥为他们公司的生产,推脱说是天气、现场地下水等问题建议我方在等两天在看,两天后距离混凝土浇筑完成已经3天多了,混凝土还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因此要求厂方到现场,二次查看下水泥公司采样分析说没有问题。我方现场试块后发现我方第一次购进的15t水泥跟后批购入的水泥有明显的质量差异。因此要求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现场采用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但因我方工期较紧,无法拖延工期,我方准备进行下一步的整改补救施工,但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必将破坏证据现场,因此想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检测报告为出具之前,双方签订赔偿预协议,预协议在检测报告出具后如果真实存在问题则自动生效,水泥厂商无条件根据预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 想再次请教各位律师朋友,此举是否可行。

其他 2011-06-30 1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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