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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内,我爸的单位要搬迁,搬到20公里外的地址,但是在同一个市的同一个区。目前没有听说单位的协商赔偿意向,只听说年底前要所有人都过去。我爸没有什么文化,签合同也看不懂,他是每2年续签,前后约有10年了。我刚查看合同中有一条“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其他用工单位时,应签订补充协议。但是,如出现用工单位因工厂搬迁或合同期内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派遣员工,甲方应以最快的时间安排乙方到达新的用工单位,以继续履行本合同。新的工作地点将尽最大可能根据乙方的自身条件而定,如因乙方在接到派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不予到岗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想咨询:1、以上条款是否合理。2、我爸若不愿意去新的单位地址工作,公司能否给予补偿?若不能,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以维护权益?

其他 2017-07-01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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