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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男方在两年内应付女方两万元,这钱有1万3千元为男方所借女方现金款,7千为补偿款,有欠条为凭证,但现在已七年一直找不到男方人,当初只分两次付了1千后就以各种理由搪塞,以致现在未收到钱,请问这钱还要要回吗?我的这点钱也是打工所赚的血汗钱。

离婚 2017-07-04 0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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