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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5月7号入职一家公司,劳动合同6月17号才正式签订(甲方签字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天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而实际公司6月份也没给我双倍工资(工资条为证)!应该违反了第82条规定,是吗?如果违反是6月份双倍还是按超过的天数计算双倍工资?另外是否可以据此,再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

离婚 2017-07-03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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