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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由于没有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公章和营业执照等由主办单位收回,没有及时进行清算,后公章和副本不明缘由遗失,没有及时报案,被别人甲某拿去私自盖章,出现欠账行为,原告和被告(甲某)曾经合作,被告一直没有音讯,于是,原告起诉被告为第一被告人,企业为第二被告,主办单位为第三被告,请问:主办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 2009-03-19 23:2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这个是清算的主体的规定,是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再根据《民法通则》意见59条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解散后,均应由其主管机关作为清算人。集体企业应由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清算人。如属乡镇、村办企业,则分别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为清算人。 那么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主管单位作为清算人,进行清算,彻底消灭其主体资格。现在由于其没有履行清算的义务,导致发生了此类盗盖印章的行为,我个人认为主办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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