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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是汽车修理公司的老板,前段时间由于工人出错让我赔了客户2万块钱,我按照相关规定扣了他6百,他不肯就不做了。由于本公司刚刚起步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做了1年,现在他去劳动局告我们,让我们赔给他11个月的工资。2、自从说扣他钱后他就到处去说我公司拿的汽车配件是流货,同时他泄露我司的配件价格,逐个逐个打电话给可以诋毁我的名誉,让我的生意一落千丈,请问我能否不赔他钱,二者我可否告他赔偿我的损失,金额应为多少合适?

仲裁 2011-06-29 12: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告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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