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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两年前,因为工作事由我和一位日本会社上司的太太在国内的大连市以共同名义购买了一套住居。但这对夫妻因和国内的工作人员不和,不告而辞回去了日本,而却员工们的工资,租用的办公楼都未付款而逃回国。回到日本这夫妇聘请辨护师以非常的不道德的首段上诉我,声称大连的房子的钱都是她付的,还说我付的那半款是她在日本时亲自送到我家*我家居住在日本*然后由我通过大连海关带入大连。她没有我的任何借条和借款之类的证据,她只是凭一份大连的海关证明她入国时带的款数。这海关证明我以通过我的大连亲属去海关调查过,海关说没有开过而且这证明一目瞭然很假造。但是,这证明在日本法庭上起了效力,判决我败诉。我不明白未经过认证的中国政府的证明会在异国的法制上发挥大作用。通过这次裁判我深深感触到日本很欺负在日华人。连评理的地方都没有。我不知如何办,难道就忍受这不公平的欺负吗?

金融 2009-03-20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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