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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与一家小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在2008年3月18日当日领取了当月工资,此前并未收到过公司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就在当晚回家路上,收到公司经理的一条短信,告知我明天不用上班了,理由就是一句话:我不适合公司的发展方向.在工作期间我并未违反过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我觉得他们这样做很不合理,想咨询我是否可以向朝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我额外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做为补偿?

仲裁 2008-03-20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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