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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澳洲结婚不到3年,我的丈夫诬告我有家暴倾向,而且诽谤造谣,使我精神上压力马上崩溃了,我要起诉离婚,婚前房子是我丈夫买的,如果我离婚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我能得到多少钱?

离婚 2020-10-21 13: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说的情况,不符合主张精损费情形。
  • 各地的律师收费不一。对于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基本收费,一般在5000元左右。
    起诉离婚的费用是交给法院,按有关规定,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起诉离婚的费用,最后法院依“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起诉离婚的费用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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