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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区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金属冶炼、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该公司于2006年9月-2007年6月间向江西戈阳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约7000万元人民币,且已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900万元。目前,该案主要嫌疑人林某、何某、陆某等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分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警方还现场扣押赃款1300万元,缴获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和有关书证一批。

刑事辩护 2009-03-26 12: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重罪,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争取从轻处罚。
  • 你好!以上几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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