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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两个人2011年2月份为别人担保了3万元(私人处贷的),当时是以对方的房基做抵押(后来才知道房基政策规定房基不能买卖),打有欠条,欠条注明一个月归还,结果到期后对方没有归还贷款,不巧的是对方在一个月前(已经超过还款期限两个月)心脏病死亡了,现在对方家属只同意给八千元。这样放贷的肯定不同意. 借条是这样写的:A(借贷人)借到B(放贷人)3万元,限一个月归还,如果到期不还,A的房基做价15万元归c(我朋友)所有,其中3万用于还贷,另12万元归还A。 落款担保人是我和c,借贷人A(A的家属没有签字) (我是联系A和B认识的中间人,A和C原来认识)。请问这种情况我会负什么责任?我朋友没有工资,如果B起诉的话,法院判决会扣我的工资吗?最后判决的结果会是什么?最近苦恼死了,请给个建议,谢谢!

抵押担保 2011-07-02 2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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