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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东莞地区企业劳动者,按照广东省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休假是1-5年为5天,但我们公司规定1年1天,2年2天,3年3天,3年以上也是三天,此规定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怎么解决?

诉讼 2008-03-20 1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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