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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经营小店的个体户,2007年申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上面注明的有效期是到2011年11月份,因忘记到期换证,工商所来到我店,扣押了一批商品,并开出无证经营2000元及非法所得没收15000元的罚单,我认为其引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有关规定对我作出行政处罚无法无依,且引用法规不当,请大律师们予以指点及协助,因为工商部门都是据此二条对其它所有没有及时换证和个体户进行罚款,而且幅度大,滥用法律法规和裁量权,让处于弱势的个体户苦不堪言,经济负担极重,此案具有普遍性,胜诉将是法律的胜利,也维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行政诉讼 2011-08-03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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