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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先看我们的合同条款: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壹,贰,叁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超过24个月后,出卖人按月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月息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6个月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月息万分之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需经出卖人同意,并重新按新日期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3,如非出卖人的过失和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时,出卖人不予退回买受人已付的所有购房款项. 请问我们合同有效吗?很多地方都在打字眼擦边球,都是霸王条款.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必答!!!

其他 2011-07-02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该合同在该条款中的第2点排除了买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第2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需经出卖人同意,并重新按新日期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是排除了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2、第3点属于显示公平或者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条款:“如非出卖人的过失和责任,买受人提出退房时,出卖人不予退回买受人已付的所有购房款项”,这样约定在买方也没有责任和过错的情况下,强加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显然是显示公平;在都不可归责与当事人的情形下,卖方所取得房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买方。
  • 按约定办
  • 有约定按约定办
  • 该合同不合理,但也只能按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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