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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去年3月15號出廠至今剛好一年,現原工廠提出仲裁我,要求我賠償03-08年底下人員所犯的錯導至的損失,原因講我監督不力,像這樣的事我是安排底下人員做事跟進進度,但上面還有經理在監督我們在做事呀.像這些事情當時已對底下人員和我個人都作了相應的處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十六條勞動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這裏面的本人原因祥細來講是指那個範圍的原因?本人是指直接經手人吧? 工廠提出的仲裁時間還有效嗎? 像這些我要負責任嗎? 那應怎樣答辯比較好?在出庭前我把反能反駁的資料上交後,開庭時如果我不出庭請老鄉去反駁可行嗎?

仲裁 2009-03-23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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