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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摩托车卖了,有买卖协议,去年没检车,保险。买方不想过户了,协议写明至购买之日起,以后出现任何的闯红灯,违章或交通事故卖方概不负责。请问您,如果买方出现了交通事故,我有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8-07-06 17:3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追问】您好,那就是说买方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卖方没有任何的责任了,对吧?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要看合同约定
  •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您好! 可以根据签订的协议内容处理,如果对方有违约的情况,那么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履行签订的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欢迎详询!
    【追问】协议是这样写的:摩托车买卖协议,甲方,赵玉兰,身份证号,…………,乙方,杨雪庆,(按有手印),身份证号,…………,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车牌号为黑c……,卖给乙方,转让价格为400元。二,本协议在2017年7月10日前该车所出现的欠费,手续不全,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承担。自2017年7月10日后,该车出现欠款,违章,违法,交通事故,闯红灯等一切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三,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生效。甲方:赵玉兰,乙方:杨雪庆(本人签名并按有手印),2017年7月10日,并盖有林口县林口镇银兴打印复印发票专用章。我想请问您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出现交通事故的话,卖方还有责任吗?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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